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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002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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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刑申3号
  • 案件名称

    田先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田先根
  • 案件缘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002刑申3号田先根:你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本院(2020)湘1002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首先,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诉阶段认罪认罚,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表示系自愿在公诉机关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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