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002刑申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刑申3号案件名称
田先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田先根案件缘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002刑申3号田先根:你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本院(2020)湘1002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首先,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诉阶段认罪认罚,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表示系自愿在公诉机关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初3361号 下一篇 陈艳、杨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9民初5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