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初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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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民初3361号案件名称
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4民初3361号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东路**国家船舶检测中心主楼****F2-06。法定代表人:杜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新,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婷,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三益围”(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厂房)div>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现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房 晓书 记 员 江滢君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初3361号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东路**国家船舶检测中心主楼****F2-06div>法定代表人:杜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新,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婷,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三益围”(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现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珠海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房晓书记员江滢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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