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生、蒋得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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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65号案件名称
姚永生、蒋得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姚永生;蒋得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姚永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蒋得恩,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永生与被执行人蒋得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姚永生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2827民初1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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