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永生、蒋得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65号
  • 案件名称

    姚永生、蒋得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永生;蒋得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姚永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蒋得恩,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永生与被执行人蒋得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姚永生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2827民初1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