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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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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408号
  • 案件名称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408号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雅士林湘苑02号商铺203室。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东,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90102647X,住湖南省宜章县赤石乡栗坪村第三村民小组。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治波人民陪审员  李树贵人民陪审员  洪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付 平书 记 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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