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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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1936号案件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蒋应东。 委托代理人:吴志侠 被执行人: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华创大厦****-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G5PK51。 法定代表人:万志刚。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案款419420.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61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志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 月17 日,被执行人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仅零星银行存款。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万志刚应于2021年5 月 3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于2021 年9 月6 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万志刚 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截至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419420.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6191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深圳深广百泰融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华 康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袁 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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