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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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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314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华宇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3146号 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二期厂房3号楼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UBM4Y。法定代表人:安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妍,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华宇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AAXM5C。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宇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华宇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 422.36元,减半收取23 711.18元,由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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