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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宝通、武玉乾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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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39号
  • 案件名称

    郝宝通、武玉乾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郝宝通;武玉乾;郝发强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郝宝通,男,生于1941年7月,住千阳县张家塬镇寺坡村五组。被执行人:武玉乾,男,生于1961年6月20日,住千阳县张家塬镇寺坡村五组。被执行人:郝发强,男,生于1965年5月29日,住千阳县张家塬镇寺坡村五组。本院在执行郝宝通与武玉乾、郝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作出的(2001)千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郝宝通自2002年起的护理费由武玉乾每年负担900元,郝发强每年负担700元。现申请执行人郝宝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2021年护理费16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玉乾履行案件款900元、郝发强履行案件款700元。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按照要求自觉交付案件款共计1600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千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给付郝宝通2021年护理费1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审 判 员 张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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