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再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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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再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再二;唐运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再二。被执行人唐运珍。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再二、唐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502882.69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再二、唐运珍银行存款502882.69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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