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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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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14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148号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原告女儿),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兵,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义县大榆树堡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南环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701642786M。负责人:林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区凌西大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568793P。负责人:赵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某与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蔡某某自愿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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