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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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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田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田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60号之一被执行人郭田田,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田田罚金一案中,(2020)陕043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27613.82元。随案移送黄金色转运珠项链一条(黄金色转运珠)、手镯两只(黄金色圆柱形一只,黄金色扁平状一只)、耳钉二枚(黄金色桃心形)、戒指两枚(黄金色网状一枚、紫金花标志一枚)和现金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随案移送的戒指两枚(黄金色网状一枚、紫金花标志一枚)发还给被害人高徐林;对于剩余首饰依法询价、拍卖变现,同随案移送的现金24000元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其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管、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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