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6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田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田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60号之一被执行人郭田田,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田田罚金一案中,(2020)陕043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27613.82元。随案移送黄金色转运珠项链一条(黄金色转运珠)、手镯两只(黄金色圆柱形一只,黄金色扁平状一只)、耳钉二枚(黄金色桃心形)、戒指两枚(黄金色网状一枚、紫金花标志一枚)和现金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随案移送的戒指两枚(黄金色网状一枚、紫金花标志一枚)发还给被害人高徐林;对于剩余首饰依法询价、拍卖变现,同随案移送的现金24000元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其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管、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