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都热依木·伊明、沙学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0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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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2059号之一案件名称
阿不都热依木·伊明、沙学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阿不都热依木·伊明;沙学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伊明,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沙学礼,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伊明与被执行人沙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伊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钱)33750元,产生执行费40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沙学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沙学礼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沙学礼名下有车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房管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沙学礼有可供执行房产或不动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沙学礼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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