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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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266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负责人:郭伟,集贤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阳,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被执行人: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3委15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集贤县人民政府与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唯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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