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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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56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56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城柏景湾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被告:舒丽,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舒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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