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与朱宽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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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629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与朱宽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城固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朱宽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629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某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广某某,XX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某某某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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