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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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99号案件名称
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邵小林,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定代表人:青裕敏。申请执行人邵小林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105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58.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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