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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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327号案件名称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秀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327号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7579999X0。法定代表人:罗素珍,执行董事。被告:唐秀兰,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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