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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见社、常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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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739号
  • 案件名称

    齐见社、常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齐见社;常征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39号原告:齐见社,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常征,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齐见社与被告常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齐见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见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见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见社负担。        审判员    步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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