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见社、常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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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739号案件名称
齐见社、常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齐见社;常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39号原告:齐见社,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常征,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齐见社与被告常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齐见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见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见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见社负担。 审判员 步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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