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许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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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79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许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许丽娟;崔江;韩超男;王少岭;孙全;程子文;许秀珍;包会敏;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79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住所地:肇源县新曙光街(中央大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学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被告:许丽娟,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崔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韩超男,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王少岭,男,1982—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孙全,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程子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许秀珍,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包会敏,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合作社主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许丽娟、崔江、韩超男、王少岭、孙全、程子文、许秀珍、包会敏、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在本院—3—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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