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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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锦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某;黑山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黑山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太和镇胜利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锦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黑山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531号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陈某、黑山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黑山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993.25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薪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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