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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海、高建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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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2000号
  • 案件名称

    杨金海、高建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金海;高建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海,男,1954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建华,男,1963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金海与被执行人高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金海款项9994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高建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建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建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截至2021年9月9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华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99945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执行费1399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高建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建华采取罚款1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金海,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高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陆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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