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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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24号案件名称
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24号 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文义,系该公司商混生产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男,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管XX路XX号XX座XX号。法定代表人:李晨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张凯歌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胺弘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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