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生兵、周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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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70号案件名称
文生兵、周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生兵;周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0号申请保全人:文生兵,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周龙,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文生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周龙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87955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245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周龙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795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周龙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8795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周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322账户(实际冻结246.65元)存款879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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