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耿小凡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0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007号案件名称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耿小凡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耿小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007号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琴,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小凡,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小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与被告耿小凡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黎公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829号之二 下一篇 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