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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才、吴爱国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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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609号
  • 案件名称

    刘新才、吴爱国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新才;吴爱国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609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才,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爱国,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新才与被执行人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新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吴爱国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9月1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爱国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刘新才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的湘KG3118奥迪小车一辆。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移、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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