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团结水产店、蒋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5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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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510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团结水产店、蒋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团结水产店;蒋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团结水产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营者:公维传。委托代理人:程艳,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鑫,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团结水产店与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团结水产店货款228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鑫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有机动车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依法冻结。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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