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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曦炜与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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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28号
  • 案件名称

    姜曦炜与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姜曦炜;孙振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28号原告:姜曦炜,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孙振宇,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姜曦炜与被告孙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姜曦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曦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影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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