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领引族电脑配件店、阜新市天道一站式娱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监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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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监23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领引族电脑配件店、阜新市天道一站式娱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领引族电脑配件店;阜新市天道一站式娱乐有限公司;王际国;张艳平;李雪奇;李明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监2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领引族电脑配件店。经营者陈志勇。被执行人阜新市天道一站式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际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际国,男,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张艳平,女,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雪奇,男,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李明哲,女,住阜新市细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领引族电脑配件店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天道一站式娱乐有限公司、王际国、张艳平、李雪奇、李明哲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3485号裁决书由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石虎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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