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友义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西苑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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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20号案件名称
青岛利友义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西苑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青岛利友义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西苑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利友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66号天一仁和财富中心6号楼9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MA3CHX6N21。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西苑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通济办事处西元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1098。法定代表人:高宜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利友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西苑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946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结案标的为136826.00元,执行费1842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苗岐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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