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金凤、环月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9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957号
  • 案件名称

    徐金凤、环月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金凤;环月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凤,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环月芹,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环城南路1号。负责人:刘嵬,该支行行长。上诉人徐金凤、环月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上诉人徐金凤、环月芹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金凤于7月27日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免缴上诉费,系以实际行为拒绝缴纳上诉费,并试图拖延诉讼程序,有违诚信,显属不当。而且,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金凤、环月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刘念昌审 判 员  刘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丹丹书 记 员  邓林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