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盈安汽车配件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9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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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9783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盈安汽车配件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盈安汽车配件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9783号原告: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石鼓工业路41号01铺。法定代表人:翟风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塘厦盈安汽车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村寓北路1号1栋102室。经营者:罗效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塘厦盈安汽车配件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涉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德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616.87元,余下591.8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婉宜曾嘉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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