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维荣、宋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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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670号案件名称
曹维荣、宋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维荣;宋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670号申请人:曹维荣,男,1967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宋鑫,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曹维荣与被执行人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7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鑫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维荣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宋鑫支付申请人曹维荣借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宋鑫履行清本案的案件款4025元。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0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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