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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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53号案件名称
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傅立志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3号被执行人:傅立志,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查日平与被执行人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傅立志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立志的银行存款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3号被执行人:傅立志,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查日平与被执行人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傅立志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立志的银行存款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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