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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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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53号
  • 案件名称

    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旌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傅立志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3号被执行人:傅立志,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查日平与被执行人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傅立志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立志的银行存款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3号被执行人:傅立志,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查日平与被执行人傅立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傅立志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立志的银行存款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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