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兰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24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245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兰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兰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负责人:李斌杰,行长。被执行人:兰赫,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兰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综合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兰赫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已依法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现有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相关异议正在本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要求继续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丽君、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40号 下一篇 朱某、天津好思乐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