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君、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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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40号案件名称
张丽君、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丽君;全素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全素芬,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君与被执行人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72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素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君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全素芬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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