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肖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3民初4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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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民初4377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1;肖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3民初4377号原告:李某1,女,200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系李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翔,湖南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撤诉、上诉、反诉,参加庭审,代为和解与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权利。被告:肖静,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李某1诉被告肖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该款已缴纳)。审 判 员 周伟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青书 记 员 杨 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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