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粒粒、李洋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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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40号案件名称
米粒粒、李洋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米粒粒;李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米粒粒,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李洋,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米粒粒与被执行人李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米粒粒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押金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给被执行人李洋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洋银行存款3006元,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洋银行存款69元,共计3075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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