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袁显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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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01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袁显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袁显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01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0020E。负责人:邓元超,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显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袁显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21年9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显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显友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对被告袁显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孙 潇 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晓 琴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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