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乃达、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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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643号案件名称
李乃达、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乃达;王俊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643号原告李乃达,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温泉街道后东南王村李家三街12号。被告王俊杰,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谷旦镇张营村光明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俊杰李家给付原告李乃达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乃达诉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乃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7月20日,被告在四川以没钱回家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笔转给被告款项合计5000元。2021年7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让其还款,被告不愿还款。原告报警,焦作中站区的民警出警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借款人王俊杰于2021年7月24日向出借人李乃达借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借款期限3天,于2021年7月27日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过期不还愿意每天一百元违约金借款人:王俊杰2021年7月24日”。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尚欠3000元未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内容表明:双方逾期约定利率不明,约定逾期违约金每日100元。原告起诉既主张逾期利息,又选择主张违约金。原告的一并主张不能超过出借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乃达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俊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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