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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再华、王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3民初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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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民初4285号
  • 案件名称

    林再华、王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林再华;王雷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3民初4285号原告:林再华,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威,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轩,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林再华与被告王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3日,原告林再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再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再华承担。审 判 员  杜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训旺书 记 员  沈方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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