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秀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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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650号案件名称
陆秀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秀其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650号被执行人:陆秀其,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陆秀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秀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6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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