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杨利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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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杨利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杨利成;袁春彦;李翠;白世杰;张旖旎;党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卫宇,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利成,男性,1990年01月01出生,汉族,住武家庄乡。被执行人:袁春彦,女性,1991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武家庄乡。被执行人:李翠,女性,1985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名州镇。被执行人:白世杰,男性,1983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旖旎,女性,1987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党亮,男性,1981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利成、袁春彦、李翠、白世杰、张旖旎、党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杨利成、袁春彦、李翠、白世杰、张旖旎、党亮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利成、袁春彦、李翠、白世杰、张旖旎、党亮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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