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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胜华、董玲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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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焦胜华、董玲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焦胜华;董玲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胜华,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董玲,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焦胜华与被执行人董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玲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焦胜华借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389120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上扣划被执行人银行银行存款48000元,2021年7月9日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冻结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三年,再查明本案在审理中于2019年7月1日采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玲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南郊大道10号钰景花园某室系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焦胜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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