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杰与唐成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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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014号案件名称
袁杰与唐成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杰;唐成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014号 原告:袁杰,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唐成毅,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袁杰与被告唐成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袁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杰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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