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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通祥、吴腾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4民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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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民初518号
  • 案件名称

    杨通祥、吴腾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通祥;吴腾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民初518号原告:杨通祥,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告:吴腾才,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原告杨通祥与被告吴腾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腾才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杨通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通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通祥负担。审 判 员 潘盛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 其书 记 员 吴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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