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王新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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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736号案件名称
王京、王新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京;王新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负责人:李安庆,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延川县XX街。委托代理人:冯晨,男,系该行职工。被告:王京,男,1988年1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新林,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被告王京、王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京负担。 审 判 员 张克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英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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