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益东;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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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37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益东;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邱益东;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377号申请人:邱益东,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X。 法定代表人:乐文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益东与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邱益东申请对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34411.99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34411.9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364.12元,由申请人邱益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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