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陈某等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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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85号案件名称
殷某、陈某等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殷某;陈某;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5号原告:殷某,男,回族,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陈某,女,藏族,现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沿河路198号(新闻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费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殷某、陈某与被告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陈某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减半收取,原告殷某负担137.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卡毛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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