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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陈某等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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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85号
  • 案件名称

    殷某、陈某等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殷某;陈某;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5号原告:殷某,男,回族,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陈某,女,藏族,现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沿河路198号(新闻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费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殷某、陈某与被告甘南鸿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陈某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减半收取,原告殷某负担137.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卡毛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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