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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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2249号案件名称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2249号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二区2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1729862A。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洪,男,1988年8月2日出生,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仁琴,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来新审 判 员 樊 群审 判 员 彭 浩审 判 员 胡 进审 判 员 樊仕琼审 判 员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禹华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 媛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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