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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雨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3刑初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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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刑初608号
  • 案件名称

    马雨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雨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3刑初60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雨桐,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雨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雨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雨桐于2020年9月13日1时44分许,饮酒后驾驶辽A×××××号机动车在沈阳市沈河区农大社区居民小区内行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马雨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0.8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雨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雨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马雨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被告人马雨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雨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宇书 记 员 高新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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