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韦宣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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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恢120号案件名称
马勇、韦宣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勇;韦宣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67年10月07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韦宣和,男,1988年05月06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马勇与韦宣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韦宣和向申请人马勇支付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15373.77元相应利息;(二)承担本案案件一审受理费2335.00元、二审受理费6030.00元,申请执行费42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32执1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爱军审 判 员 杨再成审 判 员 岑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 超书 记 员 吴 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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